第二章

遵守法紀,保障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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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古有明訓:「軍法立武以威眾,誅惡以禁邪。」我國《陸海空軍刑法》,規範了我們現役軍人的各種行為,不分平、戰時,只要是現役軍人就要遵守軍刑法。依照《兵役法》第38條規定,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,因此,應召員們在接到召集命令報到以後,身分就從後備軍人轉變為現役軍人了,軍刑法是有適用的喔 !

第一節
應召員就是現役軍人

  我國《軍事審判法》在民國102年修正後,軍事審判程序限於戰時開展,但是規定軍事利益與維護軍事紀律有關犯罪的《陸海空軍刑法》,仍然規範了我們現役軍人的各種行為,不分平、戰時,只要是現役軍人就要遵守軍刑法,戰時刑責還會加重;換句話說,只要你是現役軍人,違反軍刑法的規定,就是移送法辦。

第二節
教召時的軍紀要求

  「國家有綱常,軍隊有軍紀,軍紀是軍隊命脈…。」雖然各位退伍迄今已有相當時日,但相信大家對這首「軍紀歌」的歌詞應該還有印象,甚至還能朗朗上口。現在,大家再次回到營區接受教召訓練,對相關軍紀要求及法令規章較為生疏,經過上一節軍法課程介紹,大家應該很清楚現在的身分就是現役軍人,在教召期間應服從命令及遵守軍紀要求,避免因個人疏忽違犯軍紀營規甚或涉及刑責,以下提列相關軍紀要求事項,希望各位均能成為一位「守紀律、重榮譽」的軍人,順利完成教召訓練,平安返家並能將紀律、步驟、程序的精神應用到專業職場。

軍紀要求事項

  軍紀的具體要求,區分為「生活紀律、工作紀律、訓練紀律及戰鬥紀律」四個面向,用意在於透過外在一致的要求與行為模式,建立彼此默契與生活經驗,久而久之,原本強制的要求就變成了一種風氣,進而內化到內心的認同,建立團隊共識,以達成戮力戰訓本務,保家衛國的任務。

  「軍以戰為主、戰以勝為先」,部隊戰力是否精良,關鍵在訓練,而訓練的基礎在於嚴格的紀律,各位應召員來自社會各界,都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,也是國軍堅強戰力的組成分子,教召期間應凡事「守規矩、照規律、服從命令」,並內化為自我要求的準繩,自然不會做出逾越道德、破壞紀律之行為,期許自己做到「在鄉為良民、在營為良兵」,順利完成教召任務。

「軍紀教育單元劇」

案例宣導

  以下針對教育召集訓練期間常見違法 ( 紀 ) 態樣(違反部屬職責罪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營區賭博罪、鬥毆滋事),列舉案例如次:

(一)違反部屬職責罪:

○軍○部動員編成步後旅步○營步○連應召員○兵,在連集合場集合點名準備用餐時,因入列速度過慢,遭幹部○下士糾正,○兵一時情緒激動,以拳頭揮擊○士左側臉頰致紅腫,經連長當場制止,單位依涉「違反部屬職責罪」函送憲兵隊偵辦。

(二)毒品危害防制條例:

○軍第○作戰區○旅動員編成後備砲兵營砲○連應召員○兵因染有毒癮,至單位報到後,遭憲兵隊緝毒犬嗅聞察覺有毒品氣味,經憲兵官○上尉實施尿液篩檢,結果呈「大麻」陽性反應,單位依涉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函送憲兵隊偵辦。

「反毒新世代,認識藥物濫用」影片

(三)營區賭博罪:

○軍第○作戰區○旅動員編成後備步兵營步○連應召員○兵等 4 員,於夜間休息時間在寢室以骰子為賭具聚眾賭博,經幹部當場查獲賭金,單位將渠等依涉「營區賭博罪」函送憲兵隊偵辦。

(四)鬥毆滋事:

○軍第○作戰區○旅動員編成後備步兵營步○連應召員○兵,因排隊用餐順序與○兵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,造成○兵左臉頰紅腫受傷,事後遭提告「傷害罪」。

第三節
守法重紀權益有保障

  各位弟兄再次回到部隊接受訓練,難免對環境及軍中相關規定覺得陌生,若有遇到任何問題,可向單位幹部反映即時獲得協處;另國軍為落實官兵照顧,保障官兵合法權益,建構暢通之申訴管道,各位弟兄訓練過程中如有合法權益受損時,可立即反映並且獲得協助,以凝聚部隊團結與向心,避免循體制外不當爆料。

申訴制度介紹

軍紀教育-1985「你就幫我」單元劇

案例宣導

  以下針對教育召集訓練期間常見申訴態樣(事故請假、服裝補給、用餐問題、交通費疑慮),列舉案例如次:

(一)事故請假:

○應召員接獲部隊通知,須赴○軍後備警衛營實施教召,惟因家中育有 1 幼女 (1 歲 ),且妻子於教召期間仍須工作,認為教召影響家庭照顧,遂向「國防部 1985 諮詢服務專線」反映上情,經業管單位依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」審查,○應召員符合申請該次免召,即時協處應召員問題。

(二)服裝補給:

○軍○部動員編成步後旅步○營步○連○應召員,因撥補迷彩軍服型號不符,向單位反映未獲處理;經向司令部 0800 申訴專線反映,司令部立即協調後勤部門調撥服裝供應,解決官兵欠撥問題。

(三)用餐問題:

○軍第○作戰區○旅動員編成後備砲兵營砲○連應召員,因擔任裝備保養公差未於原定時間至餐廳用餐,且幹部疏於管制,未預留飯菜供官兵食用,經○應召員向「國防部 1985 諮詢服務專線」反映,立即協調單位購買便當供官兵食用;另檢討幹部違失責任。

(四)交通費疑慮:

○軍第○作戰區○旅動員編成後備砲兵營砲○連○應召員,於解召時未檢附工作地點證明,故召訓單位以應召員戶籍地為基準計算交通費;事後○應召員認為交通補貼與實際狀況不符,遂致電「國防部 1985諮詢服務專線」反映,經單位聯繫溝通後,要求○應召員補傳工作地點證明,由召訓單位重新計算補發差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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